多年以来,我国煤炭企业与国内动力煤用户签订的购销合同,都是以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”作为质量验收的标准,并以此作为以质计价的依据。由于使用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”作为质量验收的标准,造成了供需双方对验收结果存在比较大争议,特别是电力等用量较大的动力煤用户,质量异议更明显,进而影响了企业之间正常业务的开展。
以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”作为质量验收的标准,是计划经济的产物。1992年以前,煤炭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业,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,煤炭产品全部由国家统一分配计划、统一组织销售,煤炭价格由国家物价局统一制定,冶炼精煤按灰分计价,动力煤按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”计价。如,国家物价局重工商品的价值司1989年公布的计价方案中,各煤炭企业动力煤全部以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”作为计价标准。1993年以后,煤炭市场放开,煤炭企业和煤炭用户开始走向市场,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,人们一直未对合同中计价的品质衡量准则提出异议。近年来,煤炭购销合同中的质量验收逐步由煤矿转移到用户,至此,以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”计价的不合理性逐步暴露,煤矿与用户的质量纠纷日益增多。而且发生纠纷时,双方重新采样,由于存放时间、采样地点、水分化验误差及煤堆受雨雪天气影响等因素发生明显的变化,对化验结果的认同程度也不尽一致。如山东的煤炭企业,2000年~2001年,以用户化验为准,受水分及污染等外在因素影响,有争议的质量索赔高达几千万元,严重影响了煤炭企业的效益。
以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”作为以质计价的标准,在煤炭市场发生较动的情况下,对供需双方的经济效益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。当煤炭市场供大于求时,由于大部分煤炭企业采用质量以用户验收结果为准的合同模式,加之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”计价受水分、硫分等外在因素影响较大的客观实际,造成有些用户在煤样采制过程中,不能按“国标”做相关操作,有意借质量名义,压低煤炭价格,给煤矿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。当煤炭市场供不应求时,以煤矿化验为准,增加了煤炭化验结果的可变性,引发较多的煤炭质量争议,使用户蒙受经济损失。由于实行以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”计价,外来因素影响较大,就出现了煤炭质量难说清楚,谁说了算就以谁为准的不正常状况。
目前,在国际煤炭交易中,广泛使用“空气干燥基高位发热量”作为煤炭质量以质计价的依据,水分只作为调整煤炭计量结果的依据,如我国签订的煤炭出口合同中,明确规定以“空干基高位发热量”作为计价标准,从而避免了水分对热值的影响,减少了贸易纠纷。同时,规定计量水分8%,并实行超水扣吨制度。以“空干基高位发热量”作为计价依据,慢慢的变成了国际煤炭交易的惯例,有实际效果的减少了供需双方对质量产生的异议。
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,无论是产煤企业出口煤炭还是用煤企业进口煤炭,都面临着怎样适应国际煤炭交易的惯例,改变以质计价表达方式的问题,这就迫切要求国内煤炭交易尽快按照国际惯例与国际煤炭贸易接轨,将目前国内煤炭购销合同通用的按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”的计价方式,改为国际通用的按“空干基高位发热量”的计价方式,从而使计价标准更加合理,购销双方更容易接受。建议煤炭、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从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,规范煤炭购销行为,积极协调煤炭购销双方改变传统的以质计价方式,推行以“空气干燥基高位发热量”为煤炭购销合同的计价方式,从而推动煤炭贸易的健康发展。